1、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切实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加大资金投入,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
3、积极争取建立一所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职业学校。
4、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扶持和资助力度。各级要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两免一补”优惠政策范围。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帮助残疾学生解决生活问题。“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其它社会助学活动,应将残疾学生纳入救助或资助范围。
5、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保证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相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6、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利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和盲文、手语及盲人语音电脑培训工作。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提高特殊教育水平。特教人员和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残联工作人员可享受特教津贴。
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列入义务教育统计对象。
(三)劳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体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强化对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特别是注重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
1、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推动残疾人就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试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工场,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为残疾人个体开业、集中从业和按比例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3、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贯彻落实《
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37号令),《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96号令)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全面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在招考公务员时要列出一定名额用于录用德才兼备的残疾人,禁止歧视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工商、财政代征、代收工作,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