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针对本地区常见的突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抓好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针对我市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加强研究,以适应重交通运输,确保工程使用寿命,力争我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五)要加强易发生病害、易损坏路段的地质研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病害问题,保证道路畅通、安全。
(六)“十一五”期,全市交通公路建设(包括水运基础设施、场站)质量目标为: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达70%以上。
五、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整改措施
(一)交通建设参与各方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按职责权限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全市所有交通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不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纳入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项目开工前应当申请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对于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和决定。
(二)质量监督机构要从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施工工艺和实体工程质量三方面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要扩大监督的抽查覆盖面和提高抽检频率,质量监督的覆盖率应达到100%,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工程或重点工程,应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求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
(三)严禁试验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私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各参建方对质监机构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对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又不认真及时整改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1、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经严密科学检测后,要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在全市通报。
2、建设单位对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及时整改的,质量监督机构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或受主管部门委托对其进行处罚,可以按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上级投资或补助的项目可停止或暂缓其资金拨付,必要时申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监机构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工程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罚。要建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记录,禁止信用不良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再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