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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建设质量工作的决定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交通建设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工程,不得验收,严禁先施工,后办手续。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二)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实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领导人以任何名义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通过招标确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关键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工序交接关,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监理不得签字,监理有权责令返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特别是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都要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要按规定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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