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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建设质量工作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建设质量工作的决定
(吕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迅猛,作为经济支撑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三网并重”的建设格局,保持了快速、持续的发展势头,为完善路网结构,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推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公路建设管理落后,质量水平不高,监督意识淡薄,仍然是我市交通建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加快交通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为我市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支撑保障,是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面临的严峻考验。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交通建设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的措施和有效的手段,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力争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充分认识质量是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成也质量、败也质量”的理念,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者的质量意识,要坚决杜绝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剪彩工程”,要摆正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把工程质量作为建设的头等大事,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全市交通建设质量工作情况汇报,县级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年研究一次本地区交通建设质量工作,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工作,加强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要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面向市场,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质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工程质量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质量工作,要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一)要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本市行政区域的交通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市、县、乡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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