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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五、复工复产验收的要求
  (一)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在市、县政府复工复产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煤炭局牵头,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提出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组织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62条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煤炭局要严格审批煤矿企业的复工或复产整顿方案,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防止无限期整顿,甚至以复工、复产整顿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验收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查清原因后酌情处理。
  (三)为了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煤炭局要按照采、掘、机、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保证其准确把握标准,严把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
  (四)煤炭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重点监管,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的矿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办发电〔2007〕4号文件要求,实行县领导包矿制度,局领导包片包矿制度,矿长在岗制度,投资者和矿长实行严格的注销假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和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特派员现场监管作用,监管部门还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对未复工复产的矿井煤炭部门不准发放煤炭销售票,电力和公安部门要限制或切断电力、火工品的供应。确实把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县、乡、矿,落实到人头落实到部门,保障煤矿安全。
  (五)对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驻矿安全特派员要实行现场管理,县、局包乡包矿负责人员要经常对矿实施巡回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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