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一)验收标准
基本建设矿井的复工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8项36条执行。生产矿井复产验收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12项62条执行。
(二)适用范围
1、节日期间30万吨/年及以上的停工停产矿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可按文件要求、按程序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2、节日期间30万吨/年以下的停工停产矿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要认真抓好复工复产前的检修维护、职工全员培训、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调试等准备工作。
3、节日期间经各县(区、市)政府批准生产的矿井(全市共6个)不再进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审批程序,但批准文件必须上报市煤炭局。
三、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县(区、市)煤炭局(市管煤矿下同)申请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
(二)煤炭局批准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整顿后,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见附表),并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上级煤炭局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
(三)煤炭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炭局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文件,煤矿企业接到复工或复产文件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属“双高”矿井的开工前要经市救护大队人员下井检查瓦斯、水患、火患等情况,符合安全条件后煤矿其他人员方可下井工作。需报市煤炭局组织验收的,县级煤炭局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市煤炭局按照同样的程序组织验收。
(四)批准复工或复产的矿井,其中建设矿井:按省基建局批准的工程煤量,由各县(区、市)煤炭局按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市管煤矿由市局发放;生产矿井:按生产许可证能力由县煤炭局按月发放煤炭销售票。
四、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
(一)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在县级初验合格上报的基础上,由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参加验收,批复文件。
(二)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由县(区、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验收,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上报市煤炭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