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荐行业专家参与仲裁工作
晋中仲裁委员会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系统中选聘一批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要在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类行业协会和建筑企业负责人中选聘一批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建设系统选择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须经市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和晋中仲裁委员会同意,由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
五、建立高效工作制度,强化合同纠纷管理
晋中仲裁委员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并尽快建立适应解决建设市场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要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前提下,运用建设市场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规则,解决建设合同纠纷;要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仲裁成本,切实提高结案率、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建设市场主体继续合作,共同发展。对建设市场能自行消化的纠纷和自动履行的裁决,要尽可能在市场内解决。市建设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仲裁裁决的统一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建设合同纠纷,要及时提供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晋中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重大建设合同纠纷,要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六、加强仲裁建设合同纠纷工作的指导
市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仲裁建设合同纠纷仲裁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帮助、指和培训。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合同仲裁工作提供政策法规适用的帮助和培训等具体工作。
七、加强建设合同仲裁监督,保证合同仲裁质量提高
为保证仲裁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质量,对不能适应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和不能满足依、合理、快速仲裁建设合同纠纷需要的仲裁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商请晋中仲裁委员会将其解聘,并不再列入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市建设局、市建设类行业协会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全市建设系统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