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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仲裁委员会是晋中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经山西省司法厅依法登记的晋中市范围内的仲裁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建法〔2001〕91号)精神,应对“入世”后建设系统遵从国际惯例,保障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充分发挥晋中仲裁委员会在保障晋中市经济秩序正常有序运行的作用,针对我市城市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仲裁法律,大力提高仲裁意识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特点。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业协会和建设类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举办讲座、分析典型案例、召开专题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自觉运用仲裁法律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重点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全面规范合同示范文本
  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法〔2003〕 252号)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示范文本都要进行修订和规范,特别要在合同争议解决方面增加仲裁条款,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2008年6月底前,将所使用合同文本类别、各类合同文本及使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等情况进行全面规范。届时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情况进行抽查。
  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优先推荐晋中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经济纠纷仲裁的法定依据,其中必须选择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自愿和便捷原则,要向当事人推荐晋中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经济纠纷。如果当事人另有选择,应尊重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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