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区、市)政府要全面调查摸底本辖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摸底矿山基数截止时间为《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含过期未延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后正在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的。在此矿山基数基础上,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分县(区、市)非煤矿山数压减指标,上报调查摸底情况和关闭淘汰矿山数的指标和具体名单。
2、制订方案。各县(区、市)政府,要统筹规划,科学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本方案确定的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由各县(区、市)按矿种组织编制方案,方案经听证、公示后,报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其它矿种以县(区、市)为单位可以整体编制一个方案,经听证、公示后,报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市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对各县(区、市)方案审查后,根据省有关程序规定报批。
3、方案实施。经省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批准方案后,各有关县(区、市)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各部门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矿山企业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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