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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3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
  3、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矿山,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4、无条件整合的单独保留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到期后按最低准入生产规模延续,直至开采资源枯竭退出市场。
  5、开采同一矿种,矿区范围存在“楼中楼”的矿山,大矿中的小矿,予以关闭,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整合。
  6、《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以后到期,未办理延续换证的矿山,予以关闭,具备整合条件的可参与整合。
  7、未依法申领完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审批火供品等合法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证照不全属于办理之中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纳入单独保留或整合保留范围。
  (三)整合的范围
  1、整合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左权县铁矿,灵石县硫铁矿、石膏矿,左权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介休市、灵石县、平遥县的各类石灰岩矿等为我市的整合重点区域和重点矿种。
  2、其他整合矿种。对铝土矿、耐火粘土、矿泉水、白云岩、砂岩(石英岩)、铸型用粘土、陶瓷土、砖瓦粘土和建筑用河砂等也要按照本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有关规定开展整合工作。
  (四)矿山规模准入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整合保留矿山的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最低准入生产建设规模。
  四、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未有偿使用的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编制储量核查报告。对于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于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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