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7〕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依法实施年检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7〕44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晋政发〔2008〕1号)文件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将组织市政府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落实与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对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取消和调整。
(二)对虽有法律设定依据,但与现实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调整。
(三)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四)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调整。
(五)对一个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权责对等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余部门和环节的审批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六)对由县(市、区)依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这次对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