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工作方案。经常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范围进行督查检查,全年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5、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所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及时掌握和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和材料的上报工作,每年上报市安委会安全信息不少于6篇,企业报纸、杂志、墙报等媒体报道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不少于2次(篇)。
6、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7、加强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所辖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档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或桌面演练,适时组织实战演练。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40分,工作目标60分。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不含90分)的评为先进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市、区)和市直及驻市单位,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