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继续加大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的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许可、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督促、引导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6、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当地媒体报道安全生产信息每月不少于2次(篇),每月上报市安委会安全信息不少于1篇,市级以上新闻报道全年不少于6篇。
7、各类生产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按照事故统计报告要求,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8、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检查和督促相关各单位制定并落实人防、技防等监控措施;加强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各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或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9、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所有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不断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例会制度及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2、安全工作例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事故的各项工作。会议要有记录,重大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得到落实。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落实市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工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