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全市各类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机、铁路五项合计)不超过283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30人;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2人(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不超过34人,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7以内;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2人);火灾事故不超过1人。按县(市、区)和行业分解如下:
(一)城区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下。
2、煤矿企业杜绝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二)泽州县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7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三)高平市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下。
2、煤矿企业力争消灭较大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7。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48人,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力争消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4、其它行业、企业无死亡事故。
(四)阳城县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其中: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