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提高企业用地保障水平。优先保障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项目用地,区 (县)难以保证其用地指标的,由市里统一平衡,市里不能平衡解决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调剂解决;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或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初提出年度用地计划,报所在区(县)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用地,在规划上予以保障。
8.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将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列入铁路运输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重点协调,优先保障。
9.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鼓励主办银行对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大额贷款需求,会同其他银行进行银团贷款。鼓励企业面向市场直接融资,支持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等再融资;支持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市场产品并利用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实现自身发展。鼓励企业境内外引资并通过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10.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四川省著名商标和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先后或同时获得各种称号的,同一级别称号,只享受一次奖励。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享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12.鼓励企业低成本扩张。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规划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按政策规定减免,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市有影响的项目,市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13.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多种途径消除历史包袱。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时,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划转剥离或帐销案存;整体收购本市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划转剥离或帐销案存,对非经营性资产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辅业分离的相关政策实施剥离;鼓励大企业通过购并、产权整合、产品延伸、产业扩张等多种形式对一些具有相对优势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低成本重组,市里要努力化解企业债务,妥善安置职工,创造良好的接入点;对处理和消化企业的历史潜亏而影响效益的,在对经营者业绩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14.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在实际上缴税金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对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于企业领导班子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