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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7〕58号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设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以及《自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的精神,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范围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限于四城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含高新区)城镇范围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且连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三)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每月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即(低保家庭人口×15平方米-家庭现实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每户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差额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
  二、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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