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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失效]

  六、严格执行征地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户利益
  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改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手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资源、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地方国库每月定期对帐,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对。对逾期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催缴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有效缴讫凭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土地出让收支统计。
  八、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形成的违约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的;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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