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
(一)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区板仓工业集中区A区、B区和西区,沿滩新城区,自流井区舒坪工业集中区和试点小城镇等区域以及自贡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费用后,余额安排用于其建设和发展。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办理。
(二)除上述区域项目外,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费用后,市财政留60%,其余40%拨给各区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乡统筹发展。
(三)对破产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费用后,原则上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若安置职工后有结余的,依法上缴市财政。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转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处置取得的土地收益,原则上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分流人员,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转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城市规划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应从中优先安排职工安置经费,安置后有剩余的,再计提各项政策性费用以及安排其他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搬迁、资产变卖、置换等涉及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其划拨土地变现收益全额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五)对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目前没有清算和完结相关手续的宗地,其各项政策性费用的计提由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办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各项土地支出预算管理,各项土地支出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当年土地支出预算。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盲目储备土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其预决算均需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