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各区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提高比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支出的拨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用款申请文件,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建立土地收入专项资金
(一)征地调节资金以当年收支平衡为原则,按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0%-15%计提,主要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逐宗地按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计提,实行分帐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5%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0%计提,主要用于补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按宗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不再计提。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2%计提,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六)工业发展资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5%计提,主要用于补充我市工业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