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本意见出台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1.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其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得到明显改善。
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农民工集体宿舍建设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由政府引导,实行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三、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一)落实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优先安排;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抓好调控政策落实。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区(县)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