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要在实物配租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形式,增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努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向政府无偿提供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由政府定价回购总建筑面积5%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将其列入规划设计和宗地出让条件;对土地出让后再提高容积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新增建筑面积的20%应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加大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清理力度,对转租转让公房的租住户必须清退,其腾退的住房用于安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5.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含直管公房租金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主导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量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并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供应量。“十一五”期间,各区县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应确保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供应量的15%。
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两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3.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不得突破65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