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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意见
(自府发〔2007〕49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自贡”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工作重点,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健全和完善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按照《自贡市“十一五”住宅建设规划》和《“十一五”时期自贡“十大惠民行动”方案》确定的住房保障任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市、区县分级负责,分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四城区(含高新区,下同)在2007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两县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全市要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我市确定四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两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县的保障对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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