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关于上海市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会计结算处(部):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部组织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调研,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行计划,将于2008年3月中旬开展接口验收工作,3月底组织开展小额支付系统本票业务模拟运行,5月8日正式开通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二、各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应尽快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开发。考虑到部分银行行内系统设计的特殊性,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也可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
三、拟采用代理方式处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应于2008年3月21日前报我部(支付结算处),并于5月8日前按照《
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同时报备我部。
四、2008年4月初我部(支付结算处)将统一组织开展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通知将另行下发)。
五、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正式开通后,上海市票据交换中心将停止受理上海市银行本票的提出、提回业务。
六、本市各银行机构在贯彻落实通知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反馈我部(支付结算处),联系人:高巍、孙良、陈勇,联系电话:58845899、58845896、58845851,传真:58845895。
特此通知
附件: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略)
2.《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接口报文格式标准(V2.3)本票业务报文补充说明〉和〈银行本票业务仿真软件测试说明〉的通知》(银总部服二[2008]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