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7〕53号文件要求,到2008年底,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其余县(区)原则上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区)的污水处理费,在建设期间的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0.3元/立方米。要按照规定程序,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市、县(区)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要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管部门和代收单位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除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建设。
五、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保障机制
根据我市水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保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要将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我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对排污单位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出发,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收费政策,加强价格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监管,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排水企业运行监管办法》规范管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实现达标运行。其余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把我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