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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三)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并完善工艺。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要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要落实污泥处理、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
  (四)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批准的设计标准。试运行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阶段废水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不超过1年。
  三、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一)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管。水务、环保部门要严格实施和执行对排水企业的排水、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进入污水收集系统的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管,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工艺接纳工业污水,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污水处理厂要实行特许经营。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投入运行后1年内实际处理能力不能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能低于设计能力的75%。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出厂水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污水处理厂出厂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环保部门要协助运营单位查找原因,并严格控制进入截污管道的排污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和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在线监测应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测监控。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和出厂水水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拨付污水处理费。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机制。污水处理厂要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现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出水水质严重超标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水务、环保部门报告,防止污染事故发生。污水处理厂因上述情况需要停止或部分停止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水务、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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