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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林下种养业。积极发展林草、林药、林茶、林菌等林下种植业和林畜、林禽等林下养殖业。
  (四)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利用业。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鼓励野生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种源繁育和基地建设,引导扶持野生动植物利用产业。
  (五)生态旅游业。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推进以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为主的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加快风景林营造和更新改造,提升景观质量,丰富生态文化内涵,打造以自然景观为主体、其他景观为辅助的特色生态旅游品牌。积极引导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
  限制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木质包装品的生产;严格限制新建一次性木制品、木质包装品生产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木质胶合板等人造板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木浆造纸厂和木浆造纸厂;严格限制新建松香生产项目。禁止超过生态承载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森林食品等林产品采集活动;禁止砍伐天然林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
  四、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利用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促进木、竹依法采伐利用。
  (一)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有结余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结转下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增加指标。
  (二)对利用林地新建工业原料林和速丰林基地达到200公顷以上的,单独作为编限单位,按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四)对于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五)对自建基地满足用材30%以上的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对新建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竹胶合板加工项目以及规模以上的其他竹加工项目,综合利用次小薪材和采伐、制材、加工“三剩物”及废旧木竹质材料的项目,以及以林木的果、花、汁、叶、皮为原料的企业,优先办理经营加工许可。
  (六)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中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流通。对企业、农户等造林主体利用非林业用地培育的工业原料林不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限制,允许其凭《土地证》、《承包合同》或其他土地利用有效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不受时间和林木年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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