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五条、第
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自贡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等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监管工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保障;市无线电管理处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全市应急通信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立我市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三、切实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一)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市政府将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目督办要加强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