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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四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驻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属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建立会商制度,适时听取应急管理工作汇报,协调部署阶段性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按照整合资源、便于工作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川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办函〔2007〕309号)精神,可比照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置办法,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设置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办事。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的落实情况以及通讯联系号码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二)修订完善预案体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根据《自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严格预案的动态管理,通过预案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为预案的修订完善提供依据,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2008年10月31日前,全市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所有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做到预警到乡(街道),预案到(社区),责任到人。同时要将预案的建立与否作为突发事件处置责任追究的基础依据。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将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完善情况、2008年预案演练计划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三)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工作,要在街道社区、乡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3日前对上月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逐级上报,其中,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的汇总、分析要按时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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