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8〕2号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_)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确保行业稳定,现就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按照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并落实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承担起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各区、县为单位,由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稽查,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全部用于县乡公路养护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区、县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予以解决。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或村规民约方式筹集。
三、各区、县政府在抓好农村公路建设的同时,要重点落实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使已建成公路的养护资金有正常、稳定的来源渠道,确保行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