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5〕95号)第七条修改为:“磷矿监督管理站的运行经费,从按规定征收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县区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