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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5〕95号)第七条修改为:“磷矿监督管理站的运行经费,从按规定征收的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县区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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