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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3、负责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申报的初审,以及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5、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和先进企业评选的初审工作。
  7、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物业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区或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召集社区居(家)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区、县房管、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投诉。
  4、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5、与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省、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和先进企业评选的初审工作。
  6、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城区物业管理。
  四、社区居(家)委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市、区、县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县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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