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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十二日

  南昌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本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监督区、县物业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住宅公共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工作。
  7、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房管局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家)委会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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