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我市农村低保制度于2006年7月基本建立。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政策法规,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测算,合理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确定保障对象范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让广大农村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各县(区)政府要抓紧修订完善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增加财政投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农村低保所需保障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除省、市级投入外,县(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得少于所需资金总量的20%。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的原则,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并随着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而自然增长,不断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市政府根据财力和保障规模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要合理安排农村低保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和资助。
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力度,有金融网点的地方要全部实现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纳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范畴,并进一步健全资金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