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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46.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达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补差标准到位率;

  47.农村低保资金地方最低预算及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到位率;

  48.农村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十一)救灾救助及救助管理方面(4项)

  49.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完成率;

  50.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救助率;

  51.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

  52.救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责任期限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负责考评,采取市考评督查组集中考评与市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对11个方面单项工作进行考评,依次排序和评出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单位,设立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分级组织落实。全市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2008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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