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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 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及其收取方式:
  (一)商品房的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三)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纳入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局监管范畴,在银行专户存储、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户、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房改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及其收取方式:
  (一)购房人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提取,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提取,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并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
  (三)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售房单位必须将代收和提取的两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纳入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局监管范畴,在银行专户存储、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户、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业主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未交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公有住房应向购房者和售房单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并统一纳入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局监管范畴,在银行专户存储、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户、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其专项维修资金可由业主委员会自管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接受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监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至少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九条 根据维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由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所涉及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并报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备案后,由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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