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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受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拥有委托人(业主)授权的投票权数和表决权。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的社区、管段民警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业主选举、投票的结果记录以及业主签字记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会议纪要
  (六)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和基本状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及其配偶;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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