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小区规模、社区建设、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管理维护责任等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1、处于同一街道或位置靠近的物业。
2、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
3、适宜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
4、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物业。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与居委会的设立范围基本一致,一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6、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成立条件:
(1)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3)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4)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必须有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以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确定,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不计)建筑面积为一个投票权,投票权数累加计算。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物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2)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持有的《房屋所有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证件确认业主身份后进行登记。共有物业的业主按产权比例行使业主权利。单个业主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不再计投票权并在计算投票权比例时从总投票权中扣除。
(3)业主依据投票权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对提交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之后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4)业主及其配偶可以担任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