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4日)废止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7〕32号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内江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所在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规划建设(建设)、物价、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社区协助和配合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