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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道路客运发展的通知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营运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对农村客运车辆进行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其中,对行驶在特别困难路段,车身长度低于3.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参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中的乘用车标准(按排量评定)进行类型划分等级评定,对从事农村客运的公交车型客车只要车内外设施设备完好,可视同为普通级。客运经营者应定期对农村客运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农村客运车辆维护的作业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农村客运车辆实行二级维护备案制,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出厂后,客运经营者应在10日内持机动车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清单和车辆技术档案到车籍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对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实现了公司化经营的客运企业,经车籍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同意后,企业所属农村客运车辆二级维护后可直接向企业备案,运管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3、推进农村客运经营公司化。农村客运发展坚持“禁止挂靠经营、鼓励公司化经营,规范承包经营”的思路,整合现有农村客运资源,加快经营主体公司化改造。对现有城乡间客运班线,按照产权多元化、经营主体化、管理公司化的原则以资产为纽带进行资源整合,打造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经营主体。农村客运个体经营者将车辆过户到运输企业时,除缴纳机动车号牌、临时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免收车辆过户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六、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
  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主动联系监察、安监、公安、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运政执法队伍要针对交通规费优惠包缴政策实施以后,可能出现的不按核定线路和起讫点经营,途中转客倒客、串线经营等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力度,对违法经营的车辆一经调查核实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稽征机构应取消该车辆享受优惠包缴政策的资格。
  农村客运分布广、经营分散,处于管理范围的边缘,管理力量和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必须依靠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管理力量。各县级运管机构要积极指导乡镇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农村客运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以乡镇客运站的源头管理为重点,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分散经营的经营者要采取各种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强化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管理。要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加大安全投入,特别是要按照国家规定足额保险,增强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在农村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GPS等现代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水平。对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安全运输的意识和服务水平,对广大农民群众要进行经营常性的安全乘车知识宣传,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社会监督,夯实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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