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执行农村客运车辆交通规费包缴优惠政策
(一)农村客运车辆交通规费包缴优惠征收期限
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我市境内运行的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实行包缴优惠征收。
(二)农村客运车辆交通规费包缴优惠征收标准
线路起讫点属于县(区)至乡(镇)、县(区)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均按照全费额的30%征收。
线路起讫点属于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均按照全费额的10%征收
上述起讫点中的“镇”均不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到其所辖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享受包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均按照全费额的30%征收。
(三)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的界定范围
1、农村客运车辆是指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之间,其营运线路至少有一端是在乡村的客运车辆。具体包括:县(市、区)到乡(镇)、县(市、区)到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
2、凡是内江(含市中区、东兴区)城区开往外市毗邻县乡村的客运车辆不属于农村客运车辆,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不实行包缴优惠。
3、凡是我市乡村开往外市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客运车辆,不属于农村客运车辆范畴,公路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不实行包缴优惠。
4、省际农村客运车辆不在此次交通规费优惠范围内。
5、2007年5月1日后新增的农村客运车辆,申请办理交通规费优惠征收手续,其车辆所有权必须是运输企业所有且实行公司化经营或公司化管理。
(四)农村客运车辆交通规费包缴手续办理程序
1、从4月1日至4月30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的运输企业应将其农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客运线路牌、运行情况说明(包括运行路线起讫点、中途停靠点、具体执行票价)等资料汇总后,统一报车籍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审核。
2、县级运管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逐一与管理基础台帐进行核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客运专用线路牌。并及时将记载农村客运车辆车籍单位、车辆牌照号、营运线路起讫点等详细情况的《农村客运车辆明细表》抄告县级稽征机构。
3、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初始申请养路费、客附费包缴优惠征收的,应持运管机构核发的农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应为“市际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农村客运)”或“县内班车客运(农村客运)”及客运路线牌等资料,向车籍所在地县级稽征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稽征机构审核并报市稽征处审批后,按照我省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客附费包缴优惠征收政策执行,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申请办理次年养路费、客附费包缴优惠征收手续的,经县级稽征机构年度审核后,根据我省农村客运交通规费包缴优惠政策,续办次年交通规费优惠征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