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如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积极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㈦提供用地、用电、信息网络和运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初加工要临时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信息网络时,各级电信、移动部门要切实给予优惠,不得抬高资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㈧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
㈨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㈩实施重点培训。各县区要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建立一支懂理论、会干事、有责任心的专业辅导员队伍。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县区要研究制定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切忌搞行政命令下指标,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㈡强化部门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牵好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发改、财政、民政、扶贫、人事、地税、质检、金融、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
㈢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