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㈠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列支50万元扶持资金,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各县区在财政预算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本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各级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
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的13%予以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㈢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审定,对新登记和协会向合作社转型的,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㈣做好人才保障工作。鼓励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不变,正常晋升职称(职务)不受限制,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的同时,对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中优先考虑。
㈤提供信贷支持。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协调联系,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