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改补助。
对重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在市经委确认并立项的项目,经考核小组审核或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确认投资额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已享受财政补助和退城进郊补助部分除外)。具体补助比例如下:
1.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2.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按完成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
3.当年完成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按完成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
(三)税收奖励。
重点工业企业以上一年度上交税款为基数,超基数上交的税款按3%给予企业班子奖励,其中50%奖励法人代表。
(四)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生产用电。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生产用电给予优先供给,在电力供应不足需实施限电时,在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
(五)协调银行给予优先融资服务。
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力度,将重点工业企业列入各商业银行《2008年重点支持企业目录》进行重点信贷支持,由金融部门与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支持信贷范围,在符合国家贷款规定和手续的前提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
(六)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为重点工业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实行“一站式”办证服务,凡重点工业企业在我市申办事项的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优先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合理的范围内可允许“先上车后补票”方式完善有关手续。市政府继续派出服务队分别挂点,为重点工业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重点工业企业凡税收检查中被查出的查补入库总额,不列入计奖和补贴范围。
四、考核和兑现补贴、奖励
今年年终,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考核组对各重点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市政府按重点工业企业年度税收指标对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进行考核和奖励。
五、市委、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奖励工业企业政策与本扶持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扶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