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设农业普查组,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白银有色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白银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白银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条山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调查单位应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对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工作的安排、督促填报、普查表的审核及收集。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普查、填表、审核等工作。
㈢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宣传、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工商、统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部门、经济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牧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污染源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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