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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推行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实施方案》和《白银市煤炭开采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五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依据合法、有效凭证登记账簿,准确进行财务核算。
  第六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应全部开具发票。鼓励举报销售不开发票的行为。发票领购实行验旧购新方式。对于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先按照开具发票金额在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申请代开发票。
  第七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购货单位名称必须是全称、货物名称(原煤、块煤、渣煤)、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项目要逐项如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八条 对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采用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进行税款征收。
  对于帐簿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于未建立帐簿或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第九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申请并得到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可以进行延期申报。在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时,必须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补办申报、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㈠一般纳税人应报送如下资料:
  1、《纳税申报表》及《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税控IC卡;
  4、《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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