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要作为村务公开主要内容。救济人员名单和救济款物数量必须经过群众民主评议,并由村组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和村委会公示的灾民救助花名册,村委会负责人要进行签名并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灾款物的违规操作。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载入会议记录,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切实做到账目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内部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乡镇民政所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市级民政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县区、乡镇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开展对救灾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专款(物)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开展执法监督监察,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发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要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要追回救灾款物。
㈠救灾款物下拨或者发放不及时,影响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克扣、冒领、截留、拖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