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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失效]


  六、评选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各行各业形成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的竞赛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

  (二)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将本行业、本系统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人选向有关设区市推荐。各地推荐工作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比例应高于5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0%;农民比例按20%掌握。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要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比例。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四)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五)在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保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要通过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开拓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热潮;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振奋精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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