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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失效]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在深化改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体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展合理化建议,在提升劳动技能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勤劳致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贸流通服务、计划生育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在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六)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贫解困方面,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和奖励办法

  “福建省劳动模范”和“福建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凡符合评选条件,并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对经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表彰,颁发“福建省劳动模范”或“福建省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本次拟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名,名额分配坚持“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直机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在榕中央二级企业单列,其它名额都分配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在榕中央二级企业、省国资委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评选条件,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省评模办报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简明事迹表、简明情况表。待省评模委初审后一周内上报正式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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