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政文〔2008〕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不懈努力,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先进,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省政府决定评选一批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2008年“五一”节前夕,召开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03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闽部队无军籍职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建设者。
二、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模委)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等各项工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模办)设在省总工会,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设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行业、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评选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劳动者、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