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特许使用实施办法
(宁政办发[2008]45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参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委员会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标志(以下简称“大庆标志”,标志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标、吉祥物图案等)所有人,授权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庆办”)对使用大庆标志进行特许管理。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出于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大庆标志,必须报请自治区大庆办批准特许,并缴纳特许权费或相当物品,但特殊性质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除外。自治区大庆办收取的特许权费,上缴自治区财政,用于大庆有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申请方申请取得大庆标志的使用权时,须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市场计划书、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许可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自治区大庆办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通过后,自治区大庆办与申请方签订标志特许使用合同,发放特许证书。大庆标志特许使用期限为1年,超出特许期限,其合同、证书自行废止。
第六条 特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五)特许经营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赔损责任;
(六)特许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处方式;